政策速递丨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省级“产业大脑”建设奖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我省“产业大脑”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山东省省级“产业大脑”建设奖补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8月9日前反馈至省工信厅数据产业推进处。
联系电话:0531-51782725
电子邮箱:cytjc@shandong.cn
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省级“产业大脑”建设奖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制造强省、数字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我省“产业大脑”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发〔2023〕12号)、《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鲁改委发〔2022〕5号)、《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鲁政发〔2023〕1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产业大脑”是指由省数字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经办”)按规定程序组织认定的,运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数据汇聚、算力调度、算法开发、服务开放等平台能力,为产业集群协同发展和数字化转型提供“集群统采统销”“产能共享制造”“产业数字金融”“能力组件共享”等服务的平台载体。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筹集以及组织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省级“产业大脑”依托产业集群应属于省级以上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雁阵形”产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第五条 “产业大脑”申报主体:
(一)组织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管理委员会作为组织单位,统筹揭榜单位和联合单位推动“产业大脑”建设。
(二)揭榜单位。在组织单位指导下,牵头推进“产业大脑”建设和运营,包括服务平台建设、企业供需对接、专项服务运营等。揭榜单位应充分了解产业集群行业及数字化转型趋势,具有较好的资源整合能力,具备丰富的数字化平台建设运营经验。
(三)联合单位。协助揭榜单位推动“产业大脑”建设运营,包括能力建设、场景开放、资金筹措、试点打造等。联合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个。
第六条 申报“产业大脑”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产业大脑”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产业集群属于国家级或省级集群,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在全国产业布局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集聚度和产业链健全度较高;上一年度产值原则上达到100亿元,产业影响力大、竞争力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大脑”具有较好的数据基础。获批省级工业大数据区域中心、行业中心,或规划建设满足“产业大脑”存力和算力要求的数据中心;产业集群内企业数字化程度相对较高,具备数据汇聚、治理和流通的条件。
(三)“产业大脑”制定可行的建设方案。方案能够准确识别产业集群协同发展面临的关键痛点或瓶颈,以及亟需数据赋能的应用场景;科学合理规划“数据汇聚、算力调度、算法开发、服务开放”四类平台的建设内容和运营模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实施性和较好的预期效益。
(四)“产业大脑”明确推进和保障机制。原则上成立由组织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产业大脑”推进工作小组,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明确产业大脑建设的资金投入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
(五)“产业大脑”揭榜单位需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要求,无严重失信记录(以信用中国、信用山东查询结果为准)。
第三章 认定和奖补
第七条 省数经办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产业大脑”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产业大脑”组织和初评工作,在符合认定条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省数经办。
第九条 省数经办组织专家,重点围绕产业发展、企业集聚、数据支撑、平台建设、赋能成效、组织保障等方面对各“产业大脑”组织单位上报的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复核,必要时可现场核查,研究确定优秀“产业大脑”(试点)、良好“产业大脑”(试点)及合格“产业大脑”(试点)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级“产业大脑”(试点)、省数经办认定的优秀“产业大脑”(试点),省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省数经办认定的良好“产业大脑”(试点),省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统一拨付至“产业大脑”揭榜单位,由揭榜单位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资金应用于“产业大脑”相关平台建设、运营维护和集群内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等。
第十二条 “产业大脑”组织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协助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全面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三重一大”要求,资金分配方案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产业大脑”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和骗取、挪用、挤占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青岛市可按照自身情况制定本市奖补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山东省省级“产业大脑”建设奖补实施 细则》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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